| 最近浏览
  • 暂无浏览记录
| 购物车 0
深圳 切换城市
[关闭]
请选择您所在的城市:
关于“神州租车”异议我司“神州一团”在39类商标的官方答复
  •                                                      商标异议答辩书

    被异议商标:神州一团;WWWSZ1TCOM

    被异议类别:39

    初步审定号:34168412

    初步审定公告期:1645

    答辩人名称:深圳市奇趣商旅有限公司

    答辩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龙湖社区红岗路1299号龙园山庄7304

    邮政编码:518000



    异议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险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

     

    答辩内容简要:1.”神州一词为民族文化遗产,人人享有遗产继承权和使用权,异议人在注册申请第6447015号商标时侵犯了答辩方的遗产继承权和使用权等在先权利,应该予以撤销。2.”神州一词的知名度来自五千多年来华夏祖先的代代传颂,与异议方无关。3.人人都拥有的东西,不具备显著性和独占性(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力)。4.“神州“一词在异议人申请商标前已经具备巨大的知名度,流量和IP, 已经具备巨大的商业,财富价值,且这份财富应该属于全体中国人民,异议方在申请商标时,通过虚假申明(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申明),获得第6447015号商标,属于非法侵占和不当得利行为,应该予以处罚。5.异议人对其他人含”神州“一词的商标,均有提出异议,已经表现出极大的恶意,应该认定第6447015号商标为恶意注册。(具体内容请详细参照答辩内容)。


     

    答辩人(签字):

          2020115

     

     

     

    答辩内容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异议处:

     

    贵局于20191226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书通知书》(编号20190000085567YYDB)通知被异议人【深圳市奇趣商旅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在收到相关异议材料后,认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39类的第34168412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成立。同时我方认为异议方提供的第6447015号商标(以下简称“神州6447015号商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明,涉嫌违法,以达到独占民族文化资产,剥夺他人该资产的合法继承权及使用权等相关在先权利。建议对“神州6447015号商标”实施撤销处理。

     

    具体答辩如下:

    一、              关于“神州6447015号商标”商标有没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说明,异议方在申请该商标时,是否存在虚假申明的问题,我方论述如下。

    1.“神州”一词的来历:

    神州”一词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夏朝(约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7世纪),秦统一全国后,始称中国,沿袭至今。中国还有许多别称,如:“中华”、“华夏”、“九州”等。“神州”一词就是从那时开始称谓的。

    神州俗称“神州大地”。中土为神州,黄帝为中央天神。黄帝以土德王,相传黄帝领治的土地称为神州,赤帝统辖的土地称为赤县,赤县和神州合称“神州赤县”或“赤县神州“。
    赤县、神州之称,最早见于《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其中提到战国时齐国有个叫驺衍的人说:“中国名为赤县神州。”后来人们就称中国为“赤县神州”。但更多的是分开来用,或称赤县,或称神州。 华:古同“花”,引申为美丽而有光彩。对华的解释,一种说法是古代中原地区的人们,自认为自己居住在衣冠整齐而华丽的文明地区,所以自称作华。《左传疏》:“中国……有服章之美,谓之华。”另一种说法是:“华”含有赤色之意。周朝人喜欢红颜色,把红颜色看作吉祥的象征,所以就自称作华。还有一种说法,华是由我国古称华夏省简而来。 中华:秦以前,华夏族称自己的祖国为中国,秦以后,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因而又有“中华民族”的说法。“中”即中国,“华”是华夏族的简称。唐代韩渥诗:“中华地向边城尽,外国云从岛上来”,已把“中华”和“外国”对用。 华夏:商朝时,由于实行裕民政治,政治与文化都比以前有所进步,所以居住在中原地区的华夏族和南方、北方一些少数民族,都向商称臣。华夏族是当时的主要民族,后来人们就把华夏作为中国的代称。 九州:源于大禹治水划定九州的传说。相传夏禹治水后,分中国为九州:冀、兖、青、荆、扬、梁、雍、徐、豫。《淮南子·地形》又载:中国古代设置九个州:神州、次州、戎州、冀州、台州、济州、薄州、阳州。嗣后,九州便泛指中国。以九州之意派生演化而来的还有九域、九有、九土、九区。宋代绘制《九域图》即中国地图。(注:以上资料来源于网络,但并不影响我们说明问题)


    综上所述,神州即为中国的别名,上下已经有五千年左右的历史,后经《西游记》等名著的广泛流传及大力推广,“神州”一词变得家喻户晓,知名度可以说是汉语里面最为知名的词汇了。

    至此,我们用现代营销的观点来分析这个词,比如在1949年前,“神州”一词已经完全具备了商业品牌或网红词的高知名度,高热度,高IP,高商业价值。这俨然是一份不可多得的巨额财富。中国上下五千年,从来不曾有过无源之水,无主之财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法治更健全,分类更清晰,保护力度更大,不可能还有巨大的无主之财,无人认领。比如天生地长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民俗文化文字(民族资产),祖屋(私人资产)。“神州一词既然内含如此丰盛的财富,不可能没主,他的主人就是几千年来,创造,传播,并使”神州“一词家喻户晓,生活在神州大地的中国人。而当代的我们,每一个中国人,作为他们的直系后代,都是这份财富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包括商业使用)。

    2.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概念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根据相关条文,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

    异议人在注册“神州6447015号商标”时,有勾选“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使用权”的申明,然而,异议人并没有取得全国所有继承人的使用权转让,这明显涉嫌虚假申明,以达到注册成功的目的。

    3.关于“神州6447015号商标”注册成功,形成独占性,从而达到侵吞前述“神州”一词五千年来中国人民劳动果实的目的。

     

    (1)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有三个条文,《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异议人受益,除异议人外的全国人民受损)。

    ②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异议人独占,除异议人之外的全国人民丢失使用权)

    ③  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异议人并没有取得除异议人外的全国人民的合法转让或合法授权)

    综上所述,异议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三个具体特征,不具备拥有“神州6447015号商标”,并且已经产生了不正当的得利行为。

    4.“神州6447015号商标”的注册,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①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申明,非法占有民族文化资产。

    ②  乘人不备:因每个中国人占有份额仅为1/14亿,甚至无人意识到拥有这一部分财富,给了他人有机可乘,并不易察觉。

    ③  数额巨大的公共资产:“神州”一词经过几千年中国人民的传承和耕耘,已经形成的巨大的商业价值。

    5.“神州”一词到底如何用于商标注册的问题。

      2019年,商标界因光线传媒注册1881个与“哪吒”相关的商标,而闹得满城风雨。在这里,借此表达一下我方的观点。综前所述,“哪吒”与“神州”一样,属于民族文化公共资产。

    (1)以下内容摘录自[央视网新闻]公众号

    当事方(光线传媒)没有申请注册过“哪吒”商标,相反,申请注册的和哪吒相关的商标都是自己的“亲儿子”:“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降世”“魔丸哪吒”等等,所以也就不存在独霸“哪吒”商品的问题。

    原文地址:  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441903885573813324%22%7D

     

     

    拿“哪吒之魔童降世”和“魔丸哪吒”两个来说明,“哪吒”和“魔丸”两词,并非新词,在任何人注册成商标之前,早就存在。如果企业A注册了“哪吒”并独占的话,就侵害了别人的在先使用权。所以就已经成型的公共资产,不应该具有独占性。一个商标所具有的独占性,应该是指这个商标的独有创新部分。哪吒的传统形象中,并无魔性,经过光线传媒的再创作,增加了魔性。所以增加的部分(哪吒+魔性同时出现时)才应具有独占性。反观神州6447015号商标”,文字仅“神州”二字,字体也是很平常,早就流行的一种字体。完全没有创作任何东西,完全不应该具有独占性。

    综上所述,一个商标申请是否应该被批准,我方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公式:

    a.       公共部分只有使用权,比如“神州一团”之中的“神州”二字,不能排除别人使用“神州”二字。如果我方使用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字体(命名为:字体A)书写“神州“二字,那么具有独占性的是字体A,只有当其他人的商标申请中同时出现“神州+字体A”时,我方商标才在“神州”二字上具有独占性,如果其他人申请的是“神州+字体B”,我方不具备独占性。

    b.       独创部分才是一个商标与其他商标显著不同的根本所在,具备独占性。独创部分包括增加的创新字体,图案和增加的有意义的文字以及各要素独特的摆放位置及方式,文字组合产生的新释义等。

    c.       当然,独创部分所占比例应该要大于某一阀值,才能算两个商标具有显著差别。

    d.       注:独创部分和公共部分具体怎么打分,以及阀值是多少,不在本案讨论的范围。

    6.对于公共部分,我方认为有必要对汉语常用词汇,根据其在被注册成商标之前的知名度进行分类,知名度越高,独占性和显著度越低,反之越低。举例如下:

    第一类:…….,长城,哪吒,神州,孙悟空,猪八戒,阿里巴巴,……..  (独占性=显著度=0%

    第二类:……., 敖丙,白骨精,…………                               (独占性=显著度=20%

    第三类:…………….                                                (独占性=显著度=40%                 

    第四类:…………….                                                (独占性=显著度=60%                 

    第五类:…………….,淘宝,华为,腾讯,京东, IBMMSN…………………(独占性=显著度=80%

     

     

    总结:1.“神州6447015号商标”无任何独占性,不能排除他人使用“神州”二字的商标。

          2. “神州6447015号商标”无任何显著性,你有,我有,他有(指中国人都有在先使用的权力),人人都有的东西,谈何显著性,只有鹤立鸡群才是显著。

          3.一个商标,如果没有任何独占性,也没有显著性,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              异议人在异议书中关于“三、异议人在先神州、‘神州租车’商标是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连续多年一直使用至今,并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的表述,答辩人认为存在以下几点与事实不符:

    1.       异议人提供的异议材料中,所有视频及文字材料的宣传,推广均与“神州租车”有关,并没有介绍“神州”产品的任何资料及投入。“神州”与“神州租车”是明显的两个商标,不能混为一淡。

    2.       即使“神州”一词有知名度,那么我们也有必要区分一个品牌或商标词热度的来源:通过商标词自带的比例,通过持有人的耕耘所产生的比例。商标词自带热度的,由本答辩书第一类已经阐述,该词所带商业价值为全民所有,不能被任何人窃取。

    要区分也不是太难,只要假设该商家现在停用其所持有的驰名商标,设一个时间限(比如30年),看还有多少比例的人记得这个词。 举例以下常用品牌说明:

     

    第一类:…….,长城,哪吒,神州,孙悟空,猪八戒,阿里巴巴,…….

    第二类:……., 敖丙,白骨精,…………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淘宝,华为,腾讯,京东,拼多多,IBM,雅虎,……………………  

     

    a.       对于第一类,如果马云停用“阿里巴巴”商标,30年后,随便抽查10018-30岁的成年人,我想,没有人不知道“阿里巴巴”,但我想他们记忆中的“阿里巴巴”只与40个大盗相关,并不知道曾经有一个全球知名互联网公司也叫“阿里巴巴”。不信,可以看看“IBM”,”雅虎“,”MSN”,这几家并没有停用其商标,试问现在30岁以下的人,还有几个知道曾经有一个蓝色巨人叫”IBM“;还有谁知道曾经有一个聊天软件“MSN”比今天的微信知名度大多了。

    b.       反观第五类,如果从现在起停用30年,我想信没有一个品牌,有人认识。

    品牌的知名度包含的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当值的成本投入。

    知名度相差不相上下的“阿里巴巴“和”腾讯“作比较,”阿里巴巴“的知名度=历史遗留的知名度+阿里集团的耕耘。”腾讯“的知名度=腾讯集团的耕耘(因为腾讯一词近二十年才有,且由腾讯集团创建)。

    “阿里巴巴“的知名度=历史遗留的知名度+阿里集团的耕耘=”腾讯“的知名度=腾讯集团的耕耘。

    从上面公式可知,阿里集团走了捷径,靠占有“阿里巴巴”历史文化遗留下来的知名度,节省了大量的当值成本投入,而这种知名度,正是人类共同祖先的劳动成果。也正是这样,所以才有像异议人这样别有用心的商家,千方百计想不劳而获,霸占公共资源,据为己用。如果“神州6447015号商标”对“神州一团”的异议得到通过的话,直接就是承认这种独占行为。那么像腾讯,华为,京东等完全靠自己耕耘品牌的商家会越来越少。同时商家在设计自己商标上将不会将重点放在创新上,而是挖完心思抢占公共资源,这对公平的商业竞争绝对是有害的。

     

    综上所述,“神州”商标并没有实质推广,如果有知名度的话,也不是异议人的贡献。我方对像华为,腾讯等白手起家的知名商家心怀敬意,但对于那些欺世盗名的假名牌,不敢苟同。

    三、              异议人的恶意

    1.       我方查询了39类以下与被异议商标相近公示的多个商标,发现如下:

    1)广州凌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34518152   神州凌志  异议中

    2)苏溢宝                         注册号:35164385   神州石彩  异议中

    3)沈阳尊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注册号:35458963   神州胜景  异议中

    4)沈阳尊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注册号: 35458964  神州丽景  异议中

    5)沈阳尊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注册号: 35458965  神州传奇  异议中

    6)舒乙桁                         注册号:35497923   神州铁骑  异议中

    还有更多刚到公示期或将要被公示,不出意外,将陆续被异议,所有这些商标的异议人肯定都是“神州租车”的相关主体单位,请贵局核实。那么从上可知,异议人写了长篇大论的异议申请,论述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在这里显得是多么的苍白。什么相似性对比都只是牵强,唯一的就是被异议商标里含“神州”二字,这就是所有异议的根由。

          2.异议人融了不少钱,众所周知,他们账大气粗,可我们中小企业不是。所以他们可以很随意的对任何人异议,这种恶意的成本对他们来说非常的低,但我们不陪他们玩还不行。大过年的,收到这个异议通知书,第一晚没睡着,年都过不好。这种恶意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效率。我方认为,如果异议不通过,他们应该对被异议方有所补偿,比如一个标准商标异议代理费(不管被异议方是代律所代理还是自己答辩)。公平的市场环境,不应该存在企业欺凌现象

     

    四、              对公共资源有独占目的的商标,应该撤销,才利于全体商家的经营活动,理由如下:

    1.       异议人及其商标已经表现出了极强的恶意。

    2.       “神州6447015号商标”毫无独占性。

    3.       承认“神州6447015号商标”的存在,等于承认可以不当得利,于国于民不利,违背中华民族的价值观。

    4.       承认“神州6447015号商标”的注册并有独占性,等于承认可以随意掠夺他人祖先留下的遗产,如果虚拟资产可以,那么实物资产是不是也是可以的?

    5.       如果普通企业要在商标中体现“中国”的意思,中国不能用,“中华”,“华夏”,“神州”,“中原”,“九州”等均巳注册,普通企业几无可用。

    五、              具体回答异议申请书的详细问题

      1.“神州一团”与“神州租车”,显著部分的问题。

          1)“神州”二字大家都有继承权和使用权,都有的东西怎么显著,“神州”二字仅起到表示“中国”的含义!

          2)商标异议申请书第二、(一)“引证商标13由两个汉字………..其中‘租车‘,’优车‘二字使用在39类与’运输‘,’车辆租赁‘有关的服务中显著性较弱。”我方认为这段描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理由如下:

    a.异议人的材料副本中,所有广告视频,及广告材料中,都有大幅面出现汽车,及与车辆租赁相关的广告词,其业务范围就是出租汽车的。车的商业属性除了“运输”和“租赁”,不知道还能有其他什么用途!

    b.“神州优车”,“神州租车”与“神州+车”等同,其独占性必须车与中国的意思同时出现,才能有效。

    3)商标异议申请书第二、(一)“被异议商标的汉字为‘神州一团’,结合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指定服务和语境……………..由此,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几乎无太大的区别”我方认为这段描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理由如下:

    a.“神州一团”的本意是“神州大地一流的团体票/团队房/旅行团/团购服务品牌”,其中“团”是集合,群,聚合的意思,那么“神州一团”的意义与“神州+聚合”是等效的。只有“神州”与某种“集合”相关的词同时出现时,才具有独占性。比如“神州超群”与“神州一团”应判为近似。

    b.汉语是一种前置定语,主语在后的语言体系,“神州大地一流的”明显是个定语,异议人提出的“由此,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这三个含义的侧重点都在‘神州‘上。”,这样的表述过于牵强附会。

    2.被异议商标,34168412号“神州一团 www.sz1t.com,与”神州租车“,”神州“的差异。

      a.被异议商标中文字符+英文字符16个,其中公共资源“神州“二字只占12.5%。”;“神州租车”共4 个字符,其中公共资源“神州“二字占50%。”;“神州”共2个字符,其中公共资源“神州“二字占100%。”;

     b. “神州一团 www.sz1t.com显著部分是“团”, “神州租车” 显著部分是“车”, “神州” 无显著部分,“神州”一词指代中国,可以说与任何商品或服务无直接关联。

    c. “神州一团 www.sz1t.com中的网址,指明了服务的来源,是本商标更加显著区别于别人的特征。

     

     

    六、              结语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39类服务上,并不构成近似,并且自身具备足够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流程,注册内容完全符合商标法,民事法规和刑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异议人的“神州6447015号商标”的注册有侵犯商标法,民事法规和刑法的嫌疑,所以答辩人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 分享到: